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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章 食安监管(1 / 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2004年6月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国统一实行所有超市、小食杂店的食品都要进行索票索证,农贸市场的猪肉、海鲜也都要实行索票索证,以便追根溯源。

Z省工商局决定由各市级工商局经检处负责指导和考核各县级工商局的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工作,市级工商局市场处负责指导和考核各县级工商局农贸市场的猪肉的实行索票索证。

各县(市、区)工商局经检线都对该项工作有怨言,原来经检线只负责一线查处案件,现在又要当居委会大妈了,就好像一线的作战的部队,现在叫它管后勤,特别的别扭。

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追根溯源工作本身是各工商所的工作,可是暂时没有牵头的机关处室,所以省工商局指定由经检线负责,各县(市、区)的经检科负责牵头开展该项工作,银都市工商局经检处负责指导和考核。

季晨海处长分配办案一科、二科各分管4个县(市、区),综合科分管3个县(市、区)的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工作,办案一科分管问山县、贾云县、白鹭区、江河区的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工作,办案一科的张勇科长把这项工作交给罗良具体负责。

本来处里或者综合科应该统一制定具体考核项目及评分细则,也有可能处领导考虑的不周到,或许综合科曹正春科长弄不了。真是的,当了领导就变成鸟人了,只会动嘴,不会动手。

综合科曹正春科长专门催罗良,上报办案一科对4个县(市、区)的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工作的考核目标及评分细则,罗良报了一次,他还不满意,再作了二次、三次的修改,最终以罗良制定考核目标及评分细则为样本,才制定了经检处对全市的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工作的考核目标及评分细则。

2004年7月19日,张科长准备用2周时间,对分管的4个县(市、区)的小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工作,做一次全面的调研和检查。于是

张科长开三菱越野车,带上科里的罗良、小卓等所有人员,先去问山县工商局作调研工作。

在问山县工商局经检科长廖圣东的陪同下,大家上午去了问山县的百丈漈,下午去了刘基故里,看了刘基家族古墓,同时也沿途查看了20家小食杂店,检查索票索证的情况,晚上住在铜铃山庄,第二天大家还去当地农家,买了菜干、土鸡蛋回银都市。

第二站到白鹭区工商局作调研工作,在白鹭区工商局经检科长姜建光的陪同下,大家去了藤桥镇检查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情况,查看了20家小食杂店,中午在藤桥吃了农家乐。

第三站是贾云县工商局,在贾云县工商局经检科长潘伟东的陪同下,大家去了四海山,晚上住在四海山庄,吃了四海山庄的特色田鱼,土鸡。四海即林海、云海、花海、雪海,7月初的四海山正是花海的世界,张科长见到满山偏野的野花,诗性大发,杜牧那句“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的诗句念了不只十次,在查看了20家小食杂店索票索证的情况,大家还买了土鸡、笋干。

第四站到江河区工商局,在江河区工商局经检科长徐飞宇的陪同下,去了泽雅镇检查小食杂店索票索证的情况。大家游玩了雅镇风景区,雅镇境内山清水秀,林郁竹翠,峰险洞幽,岩怪石奇,瀑美潭碧,素有“江大峡谷“的美誉。金坑峡内一溪九瀑,形态各异,鬼斧神工,叹为观止。

当地景区的农家乐是一特色,跟景区的游玩相配套。大家在农家乐吃的中餐,吃的全是农家菜、土特产,同时查看了20家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情况,买了一些溪鱼干、农家菜回家。

这次张科长带大家对分管的4个县(市、区),小食杂店食品的索票索证工作进行检查,既完成了工作任务,又是一次很好的休闲,有很多的收获,到经检处工作以来张科长还是第一次带给大家这么好的福利。

2004年9月13日星期一,上午刚上班,就接广州XX知识产权公司的投诉,昌泰县龙岗镇XX企业个体经营户有生产侵权“花花公子”(兔头)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张科长派罗良和搭档小卓前去查处。

到达现场已是上午11时,进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西装,衣服和裤子上都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经执法人员清点,已生产的成品有200套,还有一些未使用的商标标识。

现场检查时,老板郭庆平在场配合。当执法人员清点后,准备扣留违法物品时,遭到30多名工人的阻止,生产工人说:“货物被扣了,老板就不发我们工资了”。

罗良跟他们解释:“我们是依法检查,跟你们的工资没有关系”,工人一定要老板郭庆平作出保证。罗良督促郭庆平作了保证并当面写了保证书,工人们才配合执法人员,将违法货物进行查处。

罗良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查扣违法的货物后,带着企业老板郭庆平回到银都市工商局里,已是下午4点多了。

罗良干脆带当事人郭庆平一起到外面吃了晚饭,晚上6点回办公室后,开始对当事人郭庆平进行调查取证。

晚上6点半,接到银都市工商局市场处柳慧君副处长的电话,说:“当事人是他的朋友,希望办案时对当事人客气一点”,并要求对当事人说:“银都市工商局市场处柳慧君副处长已经打招呼了,案件查处已经给予照顾”。

这样也很简单,罗良对当事人说了:“对以往就不追究了,给柳慧君副处长一个面子,就对现场查扣的侵权的西服进行取证”。当事人郭庆平十分配合,取证很顺利,当事人承认生产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侵权西服200套,货物价值25000元。

晚上8点半,罗良跟张科长汇报相关案情后,张科长要求当事人交5万元罚款押金。当事人郭庆平的家人,晚上10点半就把押金送到了。罗良办理了扣款手续,并用报纸把5万现金包好,放入包中先带回家,等明天上班再汇入银都市工商局的暂扣款账户。

最后,银都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对郭庆平处以罚款5万元,没收生产的标有“花花公子”(兔头)商标的侵权西服200套。

不知是怎么回事,案件处理之后,银都市工商局市场处的柳慧君副处长,见了罗良就没有好脸色。罗良百思不得其解,罗良想:“也许罗良对当事人说的案情不够严重,轻易就放过他了?或许对当事人的处罚不够轻?或许柳慧君副处长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好处?”这些能怪罗良吗?

罗良该说的都说了,该做的都做了,难不成要对当事人经过严刑拷打后,再不作任何处罚,直接放行?这样才能满足柳慧君副处长,说面子的要求?罗良本人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还加班加点到深夜,人这么累,罗良又找谁评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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