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8日,银都市罗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受山东XX公司的委托,举报银都市XX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标假冒的“益母草”商标的卫生巾,罗良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投诉书及“益母草及图形”商标的注册证书。
上午10点半,罗良跟随银都市万隆区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对银都市XX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益母草卫生巾”的卫生巾1万包。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称银都市XX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种卫生巾中有使用“益母草”中药,标“益母草卫生巾”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构成侵权行为,查扣的标“益母草卫生巾”的卫生巾1万包,货值达6万元。
罗良在投诉书中,举证了相关证据,2003年2月,山东益母公司正式受让取得“益母草及图”商标申请权,2005年3月,“益母草及图”商标异议案审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山东益母公司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为由核准该商标注册,2006年9月,“益母草及图”商标异议复审案审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商标局原异议裁定结果。
银都市工商局万隆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对银都市XX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处以没收标“益母草卫生巾”的卫生巾1万包,罚款6万元的的处罚。
银都市工商局万隆区分局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经银都市工商局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说到经检办案,2008年Z省华州市下属的东乌市工商局市场监管所出了大事,东乌市工商局市场监管所负责查处东乌市小商品市场的假冒伪劣行为,东乌市小商品市场的假冒伪劣行为比较多,东乌市工商局市场监管所查处的力度也比较大。
后来,东乌市工商局市场监管所被他人举报,领导及执法人员有收受投诉举报人和被查企业的贿赂,据东乌市纪检机关查实,东乌市工商局市场监管所所长、副所长、4名经检办案的执法人员都有收受贿赂,收受金额有3至8万元不等,最后,东乌市工商局市场监管所所长、副所长、4名经检办案的执法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公职,获1至5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事处罚。
2008年9月5日银都市下属的昌平县XX服装有限公司受西班牙XX商贸公司的委托定牌生产“kmanreiao”牌的西服1万套,“kmanreiao”商标是在西班牙的注册商标。
昌平县XX服装有限公司在定牌加工“kmanreiao”牌的西服过程中,被他人举报,原来“kmanreiao”在中国国内也是注册商标,被昌平县工商局查处,扣留了标“kmanreiao”商标的西服成品1万套。
昌平县XX服装有限公司被查处后,通过熟人找到罗良,希望罗良为企业争取权利。其实“定牌加工”在现代企业行为中非常普遍,国外的“定牌加工”不仅为企业赢得了盈利的机会,同时也为工人赢得了就业的机会,但在各级工商机关的执法中一直存在争议,以往基本上以侵权处理。
昌平县工商局经调查认为,昌平县XX服装有限公司定牌加工“kmanreiao”商标的西服的行为侵犯了国内“kmanreiao”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决定对昌平县XX服装有限公司处以没收标“kmanreiao”商标的西服1万套,罚款50万元的处罚。
昌平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送到当事人后,罗良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向银都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罗良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西服是“定牌加工”,成品后直接出口西班牙,没有投入中国消费市场,不会产生一般公众的误认误购,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
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的凌霄处长,不认同罗良的观点,认为商标权利是有地域的,没有经过国内“kmanreiao”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授权,生产行为构成侵权,银都市工商局法规处以行政机关的威严姿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昌平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
之后,罗良以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向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诉讼,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同样维持昌平县工商局处罚决定书。
最后,罗良向银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采纳了罗良的观点,认为昌平县工商局认定当事人商标使用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昌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昌平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昌平县工商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所以,在商标维权过程中,要经历很多的曲折,等快认为没有希望的时候,往往峰回路转,维权路上的坚忍不拔的品质,难人可贵。